法院公告分类信息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王龙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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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2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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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高艺:

尚志明已于2023年4月21日将你应继承尚振华的遗产(存款)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提存于本处,请你持本人身份证及时到我处领取该提存款项。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领取地址:包头市青山区文化路77号小尾羊大厦9楼,联系电话:0472-6866491。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宏鉴公证处

2023年4月26日

■放弃继承声明

声明人:陈勇,男,身份证号:152701******** 0036,住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利城市花园12-2-201

被继承人陈宏江(身份证号:152701197502250052)于2020年3月25日在呼和浩特因病去世,声明人陈勇是被继承人的父亲,声明人陈勇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第一顺位的合法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和权利享有合法的继承权。现考量到被继承人死亡后,儿媳刘晓燕与孙子陈旭荣浩、孙女陈旭欣悦生活困难,现依法放弃对被继承人陈宏江所有遗产和权利的继承。以上放弃继承的情况均属真实,如有虚假,声明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勇2023年4月26日

■公告

内蒙古大辰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吴瑞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大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玉劳人仲字[2023]19号)劳动争议案已审结。因你无法联系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内蒙古大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吴瑞2022年7月11日至2022年9月27日的劳动报酬11028元;二、被申请人内蒙古大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吴瑞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528元;三、被申请人内蒙古大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申请人吴瑞补缴2022年7月11日至2022年9月27日的社会保险,双方补缴险种及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四、被申请人内蒙古大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吴瑞经济补偿2205.6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之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3年4月26日

■遗失声明

将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敖包相会铜锅涮火锅店在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的开户许可证遗失,核准号为J2050002641201,声明作废。

赵二青因不慎将广东省珠海市卡索服饰有限公司加盟合同书和对应的加盟保证金人民币四万元收据以及授权书全部遗失,合同编号:castle2016(04),申请作废。

2023年4月26日

■放弃继承声明

声明人:薄恩莲,女,身份证号:152701******** 0024,住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利城市花园12-2-201

被继承人陈宏江(身份证号:152701197502250052)于2020年3月25日在呼和浩特因病去世,声明人薄恩莲是被继承人的母亲,声明人薄恩莲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第一顺位的合法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和权利享有合法的继承权。现考量到被继承人死亡后,儿媳刘晓燕与孙子陈旭荣浩、孙女陈旭欣悦生活困难,现依法放弃对被继承人陈宏江所有遗产和权利的继承。以上放弃继承的情况均属真实,如有虚假,声明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薄恩莲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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