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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2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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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磊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姜洪喜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磊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622民初9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冯刚: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苏妙生、冯刚、何迎春、刘国军、武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63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杨雁飞、张玉仙: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杨雁飞、张玉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63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石利霞: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石利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560号,现依法向石利霞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赵治海:

本院受理原告侯玉姝、郑帅诉被告赵治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782民初10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治海(身份证号:152128197603060618)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260,000元,期限一年,自执行时起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杜利民、兰慧英:

本院受理原告卢栓柱诉被告杜利民、兰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59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任建行:

本院受理原告冯海源诉你及内蒙古清河源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802民初156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苏和:

本院受理原告安秀卿诉被告苏和、内蒙古泰利达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87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常静:

本院在执行刘克利申请执行常静、郭文祥、刘翠平、武在行、韩小琴、吴成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2)内0602执恢21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常静(又名常红霞)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白天马路4-12号房产一处;2、评估报告:该报告确定上述房产评估价为50451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宋作丽、王飞: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王飞、宋作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22)鄂康证执字第24号执行公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无法与你们确认有效文书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向宋作丽公告送达:一、(2023)内0621执1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飞名下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林荫路西、迎宾大街南、伊达小区1号住宅楼1单元301室房产一套(产权证号:蒙(2021)达拉特旗不动产权第0013244号)。现向宋作丽公告送达:二、《网络询价结论报告》:确定被执行人王飞名下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林荫路西、迎宾大街南、伊达小区1号住宅楼1单元301室房产一套(产权证号:蒙(2021)达拉特旗不动产权第0013244号)房产的单价为4629元/平方米,总价为720411元。现向宋作丽、王飞公告送达:三、拍卖通知书: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王飞名下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林荫路西、迎宾大街南、伊达小区1号住宅楼1单元301室房产一套(产权证号:蒙(2021)达拉特旗不动产权第0013244号)房产在网络询价720411元的基础上降价20%,即以576329元在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477/01,户名: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活动。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张少伟、刘小飞: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少伟、刘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622民初1294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葛俊、王金茹:

本院受理原告海轶文诉被告内蒙古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葛俊、王金茹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72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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