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
第15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511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25

分类信息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公告

内蒙古容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向阳(回劳人仲字〔2023〕172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3年5月31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

陈向阳(回劳人仲字〔2023〕172号):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9月26日至2023年2月6日期间的工资11584元;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给申请人缴纳2022年9月26日至2023年2月6日期间的社会保险;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6日期间的工资8184元。

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4月25日

■更正

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在《内蒙古法制报》9版刊登的公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汇海支行诉被告凤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凤英”更正为“风英”。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更正

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在《内蒙古法制报》12版刊登的公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汇海支行诉被告凤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凤英”更正为“风英”。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催款通知书

尊敬的刘利先:

您购买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桃园小区3号楼1单元2楼西户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应及时补交房款并承担未及时交纳房款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请务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及时补交房款,并携带购买房屋的相关材料协助内蒙古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房屋购买的相关手续。如您在宽限期内仍未交足房款,未申请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未申请银行按揭贷款,将视为您合同违约,我方将依照合同约定在宽限期后单方面解除合约。

内蒙古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5日

■催款通知书

尊敬的云丽娜:

您购买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桃园小区3号楼1单元3楼东户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应及时补交房款并承担未交房款占用期间的利息及违约金。请务必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及时补交房款。如您逾期未交房款,将视为您合同违约,我方将按照合同约定在宽限期后单方面解除合约。

董若威

内蒙古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5日

■公告

李海:

本会根据申请人内蒙古五星物流有限公司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车辆相关手续委托代理服务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22)包仲字第0138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和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组庭后的第1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D209仲裁庭,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第30日,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1室,联系电话:0472-5618906)。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3年4月25日

■遗失声明

徐永栓将蒙Ak946挂车辆营运证遗失,营运证号:150105000374,特此声明。

青山区刘永强小卖部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204MA0R3M6810,声明作废。

王保平(身份证号为:150124198208065213)不慎将所持有的鄂尔多斯市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惠民家园小区7号楼1单元502室不动产发票遗失,发票编号为00287685,声明作废。

孔繁鑫将内蒙古北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补面积差收据遗失,收据号:9671271,金额:31350元,声明作废。

将内蒙古森亿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602MA7YQ4K94Y,声明作废。

曹雪松将律师执业证遗失,证号:11507201911140505,声明作废。

任治宇《出生医学证明》,性别:男,出生日期:2011年6月19日,生于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医院,母亲:王文敏,父亲:任建俊,出生证编号:L150195555,声明作废。

张永富将呼和浩特市北二环快速路北侧铁木真小区3号楼东单元2楼东户回迁证遗失,特此声明。

内蒙古路路通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赛罕支行密码纸遗失,账户号码:0602110609100001749,基本存款账户编号:J1910012731704,声明作废。

本人巴特尔(身份证号:1523251982**** 1537),因自身原因将贵公司开具的购房收据遗失,收据号为:0320771,金额:180000元(拾捌万元整),开具内容为:中行按揭贷款,现因该收据已遗失,在此本人声明作废,并以此遗失声明办理相关业务,日后此收据原件出现,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有权拒绝办理相关业务,由此造成的经济纠纷与贵公司无关,由本人负责,特此声明。

2023年4月25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