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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1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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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艳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史艳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58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田晓红: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支行与袁少华、赵瑞芬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袁少华、赵瑞芬请求终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支行对本院作出的(2023)内01执异100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就上述执行裁定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并来本院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联系登记表。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并填写,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周义臣:

本院受理原告宋振琦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宋振琦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土地承包费38400元(800元×12亩×4年),从2023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为止以38400元为基数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4.15%为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沈阳行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义与被告闫秋波、沈阳行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7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闫秋波、沈阳行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贾义劳务款99929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25日起以未给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贾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38元,由原告贾义负担240元,由被告闫秋波、沈阳行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9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王占新:

本院受理原告孙长庆诉王占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822民初359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内0822民初35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装修劳务费3500元,支付利息383.25元(2019年9月9日开始至2022年9月9日止利息合计383.25元,请求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同期人民银行3.65%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计700元(3500x20%=7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杨俊龙: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字路分社诉杨俊龙、苏日娜、栗三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俊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字路分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92984.33元(截止2022年7月4日),共计192984.33元;并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一卡通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支付从2022年7月5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为止的逾期利息;被告杨俊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字路分社公告费500元;驳回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字路分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60元,由被告杨俊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呼和浩特市创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亢杰、卢振东、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亢磊: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创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亢杰、卢振东、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亢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杨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郑志伟诉被告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4月25日

何勇:

本院受理原告王飞诉被告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43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5日

刘培军、高瑞荷: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察素齐信用社诉被告刘培军、高瑞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培军、高瑞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察素齐信用社借款本金258607.66元、利息203116.58元(截至2022年4月27日)及逾期利息(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联社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从2022年4月28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为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8226元由被告刘培军、高瑞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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