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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2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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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雷力智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王国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峰诉被告内蒙古雷力智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王国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雷力智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92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定于2023年6月26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罗家旺:

本院在执行陈廷飞与罗家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2)内0924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邢姝: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九原区棚户区(城中村)搬迁改造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诉被告邢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3)内0207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李艳梅:

本院受理原告何艳杰诉你、许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1、被告李艳梅、许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57508.32元(利息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20日,利率分别按19.2%、15.4%、14.8%、14.6%计算,利息合计:71008.32元,冲减已付利息13500.00元,应为57508.32元),合计:107508.32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2820.00元,由被告负担2406.13、原告负担413.8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彭德进: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色日格冷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51840元(30000元×0.004元/月×4×110个月=51840元,自2014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11日共108个月,30000元×0.004元/月×4×108个月= 51840元),本息合计81840元;二、若未能一次性履行偿还义务,要求被告支付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起按月利率0.4%×4计算至实际清偿月止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6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1日

刘海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姜岩: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芬诉被告姜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姜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立芬借款本金33000元,给付2022年1月6日前产生的逾期利息290.40元,2022年1月7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65‰继续给付直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为止;二、驳回原告张立芬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4元,由原告张立芬负担32元,由被告姜岩负担632元。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丁鹤: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丁鹤、荣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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