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宝喜、包永志:
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3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李坤:
本院受理原告刘福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3930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张宝泉:
本院受理原告杨伟东诉被告刘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曹春辉: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彭国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拒不接法院电话,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执504号执行通知书、(2018)内0104执504号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2018)内0104执504号限期履行通知书。依据(2018)内0104执504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18年5月3日查封了你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上国佳苑9号楼4单元201号(产权证号:2016108012)的房屋。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你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上国佳苑9号楼4单元201号(产权证号:2016108012)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翟体俊: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清诉你民间借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金6812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利息暂计1000元,实际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张俊伟、白永旺:
本院受理原告李笑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