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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1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2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贺利伟:

本院受理原告魏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李岩: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诉你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週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高彦波:

原告张建华与被告高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高彦波偿还原告张建华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息24%计息,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109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高彦波负担。]自公告之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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