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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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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内蒙古永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3月27日给李文彪开具的250600元购房款收据(收据号00040240)原件丢失,现声明除李文彪近亲属确认外,其余他人持有该收据原件无效。

2023年4月11日

■公告

乌兰察布市万邦房地产有限公司: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内执22号《执行裁定书》、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9执134号《执行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我公司将该裁定书中的部分债权转让给然莲(身份证号:150103195501092522)人民币伍佰玖拾万叁仟元(¥590.3万元),请贵公司将上述执行裁定书中590.3万元的金额直接支付给然莲,我公司核减贵公司590.3万元的债权。

内蒙古雅鲁藏布投资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1日

■公告

被继承人宿存仁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被继承人宿存仁(男,1935年4月12日出生)的遗嘱继承人宿佳慧于2023年4月6日向我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并称:被继承人宿存仁于2020年4月22日在我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宿存仁将位于北梁新区北八区小区4号楼2单元第4层408号房的相关财产权利留给宿佳慧个人所有。现宿存仁已于2022年12月27日去世,我处受理此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后,特向被继承人宿存仁的所有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发出公告,请持有与宿存仁的公证遗嘱相对抗的其他遗嘱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处提交该遗嘱,如在期限内未向我处提交,公告期限届满,我处将为宿佳慧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包头市方正公证处2023年4月11日

■公告

内蒙古通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王强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社会保险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2]第637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3年4月11日

■公告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赵家大院农家院餐饭店:

本委受理郎晓东(回劳人仲字〔2023〕131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3年5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郎晓东(回劳人仲字〔2023〕131号):1。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2年月8月29日解除;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5266元(2022年7月份工资为7000元,8月份工资为7000÷21.75×3=966元,减去被申请人发放的2700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8月27日至2022年8月29日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66元(2022年8月27日至8月29日工资为966元);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共计6437元(周六日加班共10天:7000÷21.75天×10天×2=6437元);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500元;6。裁决被申请人无故单方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支付双倍赔偿金7000元;7。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2022年7月27日到2022年8月29日期间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为准。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3年4月11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郝海林:

我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伊金霍洛西街支行于2020年12月16日签署编号为【个证蒙字2020年001号】的741笔不良债权及相关权益资产的《债权转让协议》。据财政部有关文件和法律规定,将郝海林债权资产依法转让给李民(152701197506160337)。请郝海林自发出该债权转让通知后,直接向李民履行该债务且李民具有优先执行权。

特此通知

债权人:内蒙古蒙利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4月11日

■公告

易贝可(北京)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星邈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2〕第320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3年4月11日

■公告

被继承人范淑德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被继承人范淑德(女,1935年1月13日出生)的遗嘱继承人卢鸣于2023年3月30日向我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并称:被继承人范淑德于2018年3月29日在我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范淑德将其名下的房产贰套,分别位于:1、昆区少先路21号街坊供电1-18,建筑面积:70.0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包房权证昆字第549303号;2、昆区少先路21号街坊供电1-17,建筑面积:37.2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包房权证昆字第549302号在其去世后留给卢鸣所有。现范淑德已于2023年3月25日去世,我处受理此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后,特向被继承人范淑德的所有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发出公告,请持有与范淑德的公证遗嘱相对抗的其他遗嘱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处提交该遗嘱,如在期限内未向我处提交,公告期限届满,我处将为卢鸣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包头市方正公证处2023年4月11日

■公告

内蒙古超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刘海霞、蒋丽霞、李宁华、张俊、李俊萍、王俊、辛彩霞、栗青、徐敏、刘静10人与你单位劳动工资等争议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字(2023)39号-(2023)48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23年4月11日

■遗嘱检认告示

立遗嘱人程训正(生前公民身份号码:

150104193304230516)于2023年1月24日去世,立遗嘱人程训正生前于2021年8月10日立有代书遗嘱一份,遗嘱受益人为程李(公民身份号码:130102197102020624),现遗嘱受益人程李申请我处进行遗嘱检认。若相关人员对该代书遗嘱有异议或持有立遗嘱人程训正生前所立其他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请在本告示刊登之日起15日内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工作人员联系,公证处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北路1号大天酒店写字楼10楼,联系人:杜小龙,联系电话:0471-6927530。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2023年4月11日

■减资公告

内蒙古慧臻元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拟将注册资金5000万元减至100万元,现予以公告,债权人可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内蒙古慧臻元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3年4月11日

■遗失声明

包头市青山区红莉冷饮批发部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204MA0R3U43XH,声明作废。

房丽华将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金宇新天地项目出具的购房款发票遗失,分别是C-1316购房款发票,发票号:00189559,金额562475元;2-1-3003购房款发票,发票号:00189560,金额1000000元,发票号:00189561,金额226468元,声明作废。

不慎将连润林与呼和浩特市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6月29日签署的房屋要约协议书遗失,声明作废。

藏健宇《出生医学证明》,性别:男,于2016年12月13日9时30分在霍林郭勒市中蒙医医院出生,父亲:藏晓亮,母亲:杨丽娜,出生证编号:Q150066756,声明作废。

内蒙古新动能机动车天然气改装有限公司因管理不善,不慎将公章丢失,公章编号:1501040029965,声明作废。

内蒙古新动能机动车天然气改装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不慎将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密码遗失,开户银行: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大北街支行,银行账号:003101201020192473,声明作废。

奈曼旗马桂芬丢失房屋产权证书一本,房屋坐落: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房产83号区旗雅花园小区S-010117、010217,证号:148021204908号,房屋面积:214.44㎡,特此声明。

郝雨霞警官证丢失,警号:041291,特此声明作废。

鄂尔多斯市聚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MA0QH6JJ6Y)将公章遗失,声明作废。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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