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资山讯近日,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北京某企业与内蒙古某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后,得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时,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企业法人股东虚假增资、抽逃出资的相关材料,并申请追加企业法人的三名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在2013年增加注册资本4000万元时,三名股东利用1000万元资金,采用先后“五进五出”的方法,实现了企业增资4000万元的目标。合议庭决议依法追加该企业法人的三名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和虚假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温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