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近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这是该院判决的首例拒执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在接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次日就立即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卖财产,明显具有拒不执行判决的主观故意。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人何某作为被执行义务人,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长期逃避执行,不履行判决义务,在获取数百万元酒店转让费后,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生效判决长期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以被告人何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董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