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工作机制研究对公民名誉权造成侵犯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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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5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24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对公民名誉权造成侵犯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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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唐旺勋通讯员郝佳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件屡见不鲜。近日,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成功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依法制止诋毁人格的行为,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人格权益,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情回顾】

在某微信群内,被告于某因琐事辱骂原告房某某,并在群内发了一张微信截图,@群内所有人,原告房某某一直未在群内回应。原告房某某报警后,被告因其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原告认为,被告在微信群内辱骂侮辱原告,诋毁原告名誉,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遂将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认真释法析理,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被告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侵害名誉权成立,要求被告在微信群内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以案释法】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若为一时泄愤或另有目的随意发布不当言论或辱骂他人,对公民名誉权造成侵犯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大家,名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对于维护人格利益之完整具有重要意义。微信群、微博、抖音、朋友圈、快手等社交平台虽然都是虚拟空间,但并非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在使用网络时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得肆意散播不实言论,不得肆意贬损、侮辱他人人格,要坚守道德底线,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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