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唐旺勋通讯员郝佳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件屡见不鲜。近日,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成功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依法制止诋毁人格的行为,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人格权益,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情回顾】
在某微信群内,被告于某因琐事辱骂原告房某某,并在群内发了一张微信截图,@群内所有人,原告房某某一直未在群内回应。原告房某某报警后,被告因其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原告认为,被告在微信群内辱骂侮辱原告,诋毁原告名誉,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遂将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认真释法析理,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被告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侵害名誉权成立,要求被告在微信群内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以案释法】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若为一时泄愤或另有目的随意发布不当言论或辱骂他人,对公民名誉权造成侵犯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大家,名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对于维护人格利益之完整具有重要意义。微信群、微博、抖音、朋友圈、快手等社交平台虽然都是虚拟空间,但并非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在使用网络时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得肆意散播不实言论,不得肆意贬损、侮辱他人人格,要坚守道德底线,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