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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1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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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华字煤矿:

2020年8月11日,王锋与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华字煤矿、赵志秀签订《债权债务转移协议》,协议约定由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华宇煤矿向王锋支付1000万元,现王锋将上述《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中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王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现通知你方。请你方收到本通知后当即向王鑫履行义务。

特此通知

(王鑫联系电话:15247354735)

2023年3月17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鄂尔多斯市暖水山泉饮业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与鄂尔多斯市暖水山泉饮业有限责任公司、贺志义(身份证号码152723197210033011),李秀玲(身份证号码150304197607143021)判决债权纠纷一案中,我将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执行依据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鄂商初字第59号》执行案件中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准格尔旗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将未履行债务向准格尔旗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付清。

债权人:准格尔旗众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3月17日

■公告

由内蒙古新开元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内蒙古伊金霍洛旗重点采煤沉陷区避险安置工程配套曼赖至圣圆煤化工基地汇能区道路建设项目施工二标段,该项目于2020年7月15日开工至2020年11月11日完工,所有在本项目务工的农民工工资已全部支付到位,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接受监督,公告期为30日,自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4月18日。

如有异议,请拨打以下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电话:13384775466

项目部电话:15304724338

属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电话:0477-8681754

施工总包单位:内蒙古新开元建设有限公司

2023年3月17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阿尼尔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我委受理的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圣圆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2022)鄂仲字第0214号】,我委已于2022年11月19日作出(2022)鄂仲字第0214号《裁决书》。现将上述《裁决书》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领取(联系电话:15849702053),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3年3月17日

■注销公告

阿尔山市阳光幼儿园(代码:52152202MJ0045646F)已经理事会研究决议解散,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来本幼儿园清算组申报债权。

住所:阿尔山市伊尔施镇祥和名苑7号楼101、102

法定代表人:王红利

阿尔山市阳光幼儿园

2023年3月17日

■公告

由贵州水路城建设有限公司、兴国县交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内蒙古伊金霍洛旗重点采煤沉陷区避险安置工程配套转龙湾至巴图塔道路建设项目一标段、二标段施工,该项目于2020年7月15日开工至2020年11月11日完工,所有在本项目务工的农民工工资已全部支付到位,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接受监督,公告期为30日,自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4月15日。如有异议,请拨打以下联系电话。贵州水路城建设有限公司:18048399955、兴国县交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15344047877、属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电话:0477-8681754。

施工总包单位:贵州水路城建设有限公司、兴国县交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3月17日

■遗失声明

将内蒙古诚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会委员会公章、财务章、法人资格证书正副本(证书编号:工法证字第150622-2067212号,统一社信用代码:81150622MC 7492216T)遗失,声明作废。

赵国民将《义务兵证》遗失,证号:兵字第20210135753号,声明作废。

将鄂尔多斯市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行的原公章遗失,声明作废。

新华保险业务员王静,工号40240007,丢失投保书一份,号码为:8000038038330,特此声明。

王金文不慎将所持有的李瑞光于2023年1月18日开具的购房款(海派二期2-1-1803)抵工程款收据原件遗失,收据编号为8375522,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正大生鲜鑫泰嘉园店因保存不当,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丢失,许可证号:150105110493,特此声明作废。

单汐瑶《出生医学证明》,性别:女,于2020年4月5日9时12分在霍林郭勒市中蒙医医院出生,父亲:单国攀,母亲:岁格,出生证编号:O150029166,声明作废。

本人贺利忠,不慎遗失警官证,证号: 011226,特此声明作废。

2023年3月17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佰丽国汇餐饮娱乐俱乐部)

《税务处理决定书》呼税稽二处【2023】5号《税务处罚决定书》呼税稽二罚【2023】5号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佰丽国汇餐饮娱乐俱乐部(纳税人识别号:92150105MA13RH2406):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呼税稽二处【2023】5号,《税务处罚决定书》呼税稽二罚【2023】5号,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尼尔东街与金桥三路交叉口北150米)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呼税稽二处〔2023〕5号,《税务处罚决定书》呼税稽二罚【2023】5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呼税稽二处〔2023〕5号,《税务处罚决定书》呼税稽二罚【2023】5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呼税稽二处〔2023〕5号)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税务局将税款647389.61元及税收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限你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呼税稽二罚【2023】5号)之日起15日内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税务局缴纳罚款6898914.45元,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3年3月17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佰丽国汇餐饮娱乐俱乐部)

《税务处理决定书》呼税稽二处【2023】4号《税务处罚决定书》呼税稽二罚【2023】4号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佰丽国汇餐饮娱乐俱乐部(纳税人识别号:92150105MA13U49Y1D):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呼税稽二处【2023】4号,《税务处罚决定书》呼税稽二罚【2023】4号,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尼尔东街与金桥三路交叉口北150米)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呼税稽二处〔2023〕4号,《税务处罚决定书》呼税稽二罚【2023】4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呼税稽二处〔2023〕4号,《税务处罚决定书》呼税稽二罚【2023】4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我局限你(单位)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呼税稽二处〔2023〕4号)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税务局将税款318195.19元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我局限你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呼税稽二罚【2023】4号)之日起15日内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税务局缴纳罚款4115272.25元,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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