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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1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1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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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霞: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投资促进中心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王金峰、彭超及你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2)内0105执1400号]一案中,案外人吕子祺、李俊籽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上公园北路风华园舒心园1号楼7单元1-2层113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上公园北路风华园四期舒心园小区1号楼7单元1-2层113号房屋的查封)。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王金峰: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投资促进中心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王洪霞、彭超及你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2)内0105执1400号]一案中,案外人吕子祺、李俊籽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上公园北路风华园舒心园1号楼7单元1-2层113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上公园北路风华园四期舒心园小区1号楼7单元1-2层113号房屋的查封)。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章柱柱: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土左支行诉被告任翠凤、刘金祥、韩计梅、连林刚、章柱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任翠凤、刘金祥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0000元,截止到2022年5月20日逾期利息1311.15元,逾期罚息(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19949.65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2500元;2、依法判令韩计梅、连林刚、章柱柱对任翠凤、刘金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前期为人民币250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5月20日,以上费用合计为:71655.62元。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肖雨龙、赵红瑞、薛峰: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土左支行诉被告肖雨龙、赵红瑞、薛忠忠、薛峰、郑丽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们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肖雨龙、被告赵红瑞、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利息1080元;截止2022年7月4日罚息暂13291.43元,违约金:2000元,共计56371.43元;从2022年7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让的罚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赵红瑞、薛忠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土左支行许静峰、郑丽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所有追偿债权的必要费用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张羽飞: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土左支行诉被告郭建国、董海英、张羽飞、刘志强、来二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郭建国、被告董海英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2402.98元;截止2022年4月30日罚息暂19659.07元,违约金:3000元,共计:85062.05元;从2022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张羽飞、被告刘志强、被告来二红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所有追偿债权的必要费用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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