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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87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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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海河: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中天振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佟海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2222民初434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0日

罗海燕、任惠君:

本院受理原告田涛诉被告罗海燕、任惠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罗海燕、任惠君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25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0日

刘传喜、赵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诉被告刘传喜、赵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80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10日

吴双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吴双喜、双喜、邴金山、满督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吴双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贷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吴双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贷款利息2534.67元,罚息15812.16元,复利801.55元,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4月27日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99989%上浮50%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吴双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354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52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928元,由被告吴双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10日

包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邰福泉、陈黑龙、包金山、陈青龙、邰富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邰福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932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14元,由被告邰福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0日

曹飞彪、胡学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告荣贺、曹飞彪、胡学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就(2022)内0521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法院撤销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521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并改判三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律师费1663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10日

陈海龙:

原告郑立岩与被告陈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郑立岩就(2022)内0521民初481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内0521民初4816号民事判决,发回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或改判。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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