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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8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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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永青: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米永青、马素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5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武刚:

本院受理原告米秀峰诉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5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李燕飞:

本院受理原告胡永平诉被告李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36475.96元(利息分两部分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4年4月1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为:30506.64元;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2年8月26日利息为5969.32元;此后利息直至还清本金为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8日

梁鹏:

本院受理原告李鹏飞诉被告梁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及利息7153.45元(从2021年10月11日至2022年9月29日止,利息为7153.45元),本息合计57153.45元。2022年9月29日之后利息直至还清本金为止;2、本案所产生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8日

呼和浩特市泰犁养殖有限公司、内蒙古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上诉人索牧、原审第三人呼和浩特市泰犁养殖有限公司、内蒙古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3)内01民终458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马建新、唐素丽: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马建新、唐素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5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张英梅、史二后生: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英梅、史二后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5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韩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韩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3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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