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联动”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工行驿站全面诠释新时代雷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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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84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07

“三调联动”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张瑞和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闫利民王雅妮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近期,自治区司法厅会同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局、工商业联合会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深入解读《指导意见》出台的目的意义、主要措施,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对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张瑞和进行了采访。

图为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张瑞和。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及现实意义?

张瑞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平安中国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引领平安中国建设不断开辟新境界。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由各种利益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予以化解。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近年来,全区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推动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新时代大调解工作格局,健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为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内蒙古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进一步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自治区司法厅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指导意见》,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创新调解机制,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有效防控社会风险,全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为建设平安内蒙古、法治内蒙古,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记者:《指导意见》的出台对全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具有哪些推动作用?

张瑞和:实践表明,调解工作最能直接有效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功能,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对推动社会管理方式创新,维护全区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记者:建立全区“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具体工作目标是什么?

张瑞和:通过健全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紧紧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点,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政法委统筹协调、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实施、法院引领推动保障、相关职能部门支持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形成领导有力、各负其责、工作协调、运转高效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为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记者: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之间是怎样进行衔接的?

张瑞和:一是提出了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对调解不成、达不成协议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或者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是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四是当事人就调解协议或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发生争议或不能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关于健全完善全区“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在保障其高效运行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张瑞和:关于“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指导意见》提出“三大机制”来保障其良好运行。一是统筹协调机制。明确提出各级党委政法委统筹协调、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实施,压实相关职能部门责任,推进“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建设,统筹调解资源,凝聚解纷合力,逐步构建领导有力、工作协调、各负其责、运转高效的“三调联动”工作体系。二是完善调解协议认可机制。人民法院要加大司法确认的支持力度,对各类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托电子政务外网,整合法院、司法行政、公安、信访等部门网上调解系统,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网上协同调解和信息共享,为完善“三调联动”提供保障。

记者:请您谈一谈如何压实“三调联动”工作责任,切实提高保障能力和水平。

张瑞和:在压实“三调联动”工作责任上,我们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与“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保障”“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在保障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印发关于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建立人民调解经费动态调整机制,切实提高保障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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