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
第15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48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2-28

分类信息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仲裁公告

郑慧钧(身份证号150424197202060018):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苏振泉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悠品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及你之间关于旅游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1]第44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娜米冉,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3年2月28日

■解除劳动关系公告

赵延伟:

赵延伟,男,身份证号:3709821985**** 3116。在合同履行期间,你从2022年12月23日开始请假,12月27日到假,到假后至今未回矿办理销假及2022年劳动合同续签手续,煤矿多次通过电话和微信与你联系,始终未得到回复,你已严重违反了乌兰集团考勤制度。鉴于此原因,煤矿依据企业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三十九条相关法律规定,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特此公告送达。

联系电话:(0477)8872345

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温三号煤矿

2023年2月28日

■解除劳动关系公告

赵帅帅:

赵帅帅,男,身份证号:6106232000**** 1313。在合同履行期间,你从2023年2月4日开始请假,2月7日到假,到假后至今未回矿办理销假及2023年劳动合同续签手续,煤矿多次通过电话和微信与你联系,始终未得到回复,你已严重违反乌兰集团考勤制度。鉴于此原因,煤矿依据企业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三十九条相关法律规定,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特此公告送达。

联系电话:(0477)8872345

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温三号煤矿

2023年2月28日

■公告

内蒙古浣然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杨凯与你单位劳动报酬案件(新劳仲案字〔2023〕49号);本院受理柴进与你单位劳动报酬案件(新劳仲案字〔2023〕50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3年4月4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3年2月28日

■解除劳动关系公告

侯宇彬:

侯宇彬,男,身份证号:1405811991**** 3911。在合同履行期间,你从2023年2月3日开始请假,2月5日到假,到假后至今未回矿办理销假及2023年劳动合同续签手续,煤矿多次通过电话和微信与你联系,始终未得到回复,你已严重违反乌兰集团考勤制度。鉴于此原因,煤矿依据企业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三十九条相关法律规定,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特此公告送达。

联系电话:(0477)8872345

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温三号煤矿

2023年2月28日

■遗失声明

吕翊玮将赛罕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证遗失,证号:05010116424,特此声明。

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黄色联)丢失,交款人:刘文光,案号(2022)内0622民初1203号,票据号码:0032188731,金额:7816元。特此声明作废。

将内蒙古顺弘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69132904763X6,声明作废。

不慎将苗梓祺《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编号:R150085378,声明作废。

巴彦淖尔市赛安物流有限公司将车牌号为(蒙L31572)车辆道路运输证丢失,证号:150824053631,声明作废。

呼伦贝尔市保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金税盘(税控设备编号:661548382794)及公章和税务章(编码:91150722095787634L)丢失,声明作废。

范君恩、郭永华将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大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林分公司开具的广盛佳园B区住宅4座3单元409号的购房合同、购房收据遗失,金额为228294元,开具日期:2014年12月24日。特此声明。

辛春晨将赛罕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证遗失,证号:150105100101,特此声明。

内蒙古晨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遗失财务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2023年2月28日

■公告

内蒙古金彬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郑剑宇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2]第743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3年2月28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