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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8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2-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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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春丰: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曲春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89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曲春丰的银行存款121225.9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斯日古楞: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斯日古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90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斯日古楞的银行存款93577.6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李美鲜: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李美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90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美鲜的银行存款73292.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内蒙古弘艺源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杜姜: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内蒙古弘艺源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杜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4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弘艺源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杜姜的银行存款932829.2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吴会荣:

本院受理康伟申请执行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425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奕豪申请执行你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878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巴雅力嘎:

本院受理乌日汉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939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孟和巴雅尔、苏尼日:

本院受理伊德日棍申请执行孟和巴雅尔、苏尼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26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张根强、内蒙古鼎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韩娜诉张根强、内蒙古鼎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叶荔妮:

本院受理内蒙古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叶荔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陆士浩:

本院受理原告张贵龙诉被告陆士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陆士浩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74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肖莹、王云鹏: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韦鑫、王云鹏、肖莹、张慧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肖莹、王云鹏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86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3月31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侯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学文诉被告侯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侯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田学文支付装修欠款5000元;二、被告侯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田学文偿还利息1800元;三、驳回原告田学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韩端: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清源水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大草原食品有限公司、韩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韩端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65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反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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