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吴国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15日
麻廷:
本院受理的贾四荣与麻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逾期归还借款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5年6月16日起计算至所有欠款归还完毕之日;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未还。)、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89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5日
张志强:
本院受理的陈项山与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5000元及双方已确定的利息32000元;2。被告支付以55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欠款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未还。)、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91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5日
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兰芝诉被告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5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原告李兰芝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助原告李兰芝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兰芝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违约金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李兰芝42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李兰芝其他的诉讼请求。五、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446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李兰芝负担案件受理费426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5日
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君诉被告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5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原告王丽君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2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5日
钱国峰:
本院受理原告孙爱平与被告钱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6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600为基数,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9日止按起诉时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0%计算。)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5日
内蒙古天地人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诉被告内蒙古天地人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20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1607722.02元(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4月1日,2022年4月1日之后的利息损失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5日
徐永峰: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红诉被告徐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永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永红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从2018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永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4676元(原告刘永红已预交),由原告刘永红负担1143元,由被告徐永峰负担353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5日
任月飞、王虎豹、李俊玲、张前换、赵改梅、刘文亮: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月飞、王虎豹、李俊玲、张前换、赵改梅、刘文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5日
刘文亮、王虎豹、李俊玲、张前换、赵改梅、任月飞: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文亮、王虎豹、李俊玲、张前换、赵改梅、任月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5日
王虎豹、李俊玲、张前换、赵改梅、任月飞、刘文亮: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虎豹、李俊玲、张前换、赵改梅、任月飞、刘文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5日
李杰:
本院受理原告贾援喜与被告李杰、郭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4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贾援喜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44400元,合计人民币194400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1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本金以人民币15万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郭全对被告李杰的上述本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贾援喜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4188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李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5日
蔡量玉:
本院受理的王哲与蔡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未还。)、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89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