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内蒙古仟家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查询密码纸遗失,核准号:J191001849870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呼和浩特昭乌达路南路支行,开户行账号:15050170667100000266,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布日特服装有限公司(9115010569287498XC)不慎将公司公章、财务章及法人章遗失,特此声明。
将内蒙古舞库舞蹈有限公司的公章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602MA0RT13E61,声明作废。
2023年2月14日
■公告
易贝可(北京)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星邈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案件(新劳仲案字〔2022〕320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3年3月24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3年2月14日
■公告
杨荣礼: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同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劳动报酬案件(新劳仲案字〔2022〕748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3年3月17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3年2月14日
■更正声明
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登报公告的原告高志表与被告高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将公告期限更正为30日,开庭时间定于2023年3月6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位于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公告
央联万贸(包头)生态化食品产业平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源)、巴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俊平):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张立伟、林通、董志、张玥、陈鹤松、魏鑫、王超与你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等纠纷一案(2022)包九劳人仲案224号-229号、269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答辩期10日)、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3年3月24日上午9时(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法定情形,延期至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日起或法定情形出现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在本院仲裁庭(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妇幼保健所4楼;电话:0472-6887152)开庭审理,当日闭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2月14日
■公告
机构名称: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
业务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批准日期:2011年04月13日
机构住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大厦(A-1904、A-1906、A-1908、A-1910、A-1912、A-1914、A-1916、A-1918)
机构编码:000052150200
发证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包头监管分局
许可证编号:00127483
发证日期:2023年02月06日
2023年2月14日
■公告
被申请人玉泉区蒙舌珍烧烤店: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涵与被申请人玉泉区蒙舌珍烧烤店劳动争议一案(玉劳人仲字[2022] 393号),申请人张涵请求被申请人玉泉区蒙舌珍烧烤店支付劳动报酬等各项费用合计:11750元。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通过直接和邮寄等方式都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资料,本委定于2023年3月28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呼市玉泉区云中路10号,联系人:张登晓,电话:0471-5611905)开庭审理此案。
现予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3年2月14日
■公告
内蒙古通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王强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社会保险案件(新劳仲案字〔2022〕637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3年3月20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3年2月14日
■作废声明
郭勇威,男,汉族,系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犯管教所工作人员,现对其人民警察证予以作废。
特此声明。
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