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利明、王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强利明、王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5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班俊良、吴俊峰: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庞翀艳与被执行人班俊良、吴俊峰借款纠纷一案中,庞翀艳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请求撤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103执异159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受理后作出(2023)内01执复9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王永玲、呼和浩特市佳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贺佳瑞、王永玲、田魁以及原审第三人呼和浩特市佳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王永玲、呼和浩特市佳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民终715号案件的开庭传票,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童辉:
本院受理的异议申请人李虎生、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生平与被执行人童辉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21)内0121执恢37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4日
侯玉凤、张杰、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侯玉凤、张杰、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0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侯玉凤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8月13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29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侯玉凤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及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及民事上诉状(1、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2民初10488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并予以改判,判决被上诉人张杰对被上诉人侯玉凤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依法判令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以及上诉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石志慧: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石志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321.02元、利息11868.38元、费用25782.43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22年7月11日,应继续支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消费未还。)、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81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