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长安金座支行与张鲁峰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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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1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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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公告

债务人: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双赢圣源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张建平、石彩凤、唐志先、贾瑛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荆门市金鸿和瑞燃气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信蒙-A-2022-0030】《债权转让合同》(转让基准日2022年10月31日,本金219,217,883.83元,利息17,404,613.46元,孳生利息68,497,405.99元,债权合计305,119,903.28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已于2022年12月6日,将其对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签订的编号为建蒙鄂贷[2012]51号《项目融资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从权利、权益依法转让给受让方荆门市金鸿和瑞燃气有限公司,原合同内容不变。

现通知债务人及各担保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立即向荆门市金鸿和瑞燃气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还款义务及其相应的担保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荆门市金鸿和瑞燃气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0日

■公告

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晨光与你单位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案件(新劳仲案字〔2022〕505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3年3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3年2月10日

■仲裁公告

梁振江(身份证号:23023119790725291X):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阿荣旗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2]呼仲立字第96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格式文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仲裁答辩书、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函等。你方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你方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按照《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方可以从《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逾期未选定则由本会主任指定王忠武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本会主任指定杨静斌、颜世洲为仲裁员。并定于2023年5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电话:0470-8217486,仲裁庭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河西新区政务综合楼F区一楼104室。)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

2023年2月10日

■公告

内蒙古华奕天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刘荟珍(回劳人仲字〔2023〕25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3年4月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刘荟珍(回劳人仲字〔2023〕25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21日期间的拖欠工资2633元。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3年2月10日

■仲裁公告

娜荷雅(身份证号:152101198512280927):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阿荣旗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2]呼仲立字第97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格式文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仲裁答辩书、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函等。你方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你方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按照《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方可以从《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逾期未选定则由本会主任指定王忠武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本会主任指定杨静斌、颜世洲为仲裁员,并定于2023年5月15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电话:0470-8217486,仲裁庭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河西新区政务综合楼F区一楼104室。)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

2023年2月10日

■遗失声明

鄂托克旗广聚物流有限公司将车牌号为蒙KE2031的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证丢失,证号:150624203008,声明作废。

额尔古纳市禾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将公章(编码:15078410000235)、财务章 (编码:15078410000236)、 法 人 章 (编 码 :15078410000238)丢失,声明作废。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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