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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1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2-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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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小雪、胡刚、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乔喜青、栗小雪、胡刚、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纸质版),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王伟、栗小雪、胡刚: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伟、乔喜青、栗小雪、胡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纸质版),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栗小雪、胡刚、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乔喜青、栗小雪、胡刚、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纸质版),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贾丹丹:

本院受理原告吴国俭诉被告贾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王明: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钢之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周金:

本院受理原告白泉诉吉晓宇、你、艾显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李建刚、王丽英、包头市众利中小企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李建刚,王丽英、包头市众利中小企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476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3年2月10日

师绘宇:

本院受理原告宋俊娥诉被告师绘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1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3年2月10日

韩志新、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兰志钢与被告韩志新、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京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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