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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7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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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小梅、王友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美俊诉被告乔小梅、王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乔小梅、王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张美俊偿还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以26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作出判决之日即2018年9月11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38元,由原告张美俊负担5838元,由被告乔小梅、王友军负担52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史巧秀、吕子飞:

本院受理原告贾利利与被告史巧秀、吕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史巧秀、吕子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偿还原告贾利利借款本金11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40元,由被告史巧秀、吕子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诉调诉裁第二团队第九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王鹏宇、周丽、高宁、孟丽芳、张飞、史美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诉被告王鹏宇、周丽、高宁、孟丽芳、张飞、史美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27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

2017年7月20日

黄永爱:

本院受理的原告霍贵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21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7)内0621民初2750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李志强、杨小娟:

本院于2018年4月3日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诉被告李志强、杨小娟、达拉特旗兴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田宝海、哈申其木格:

本院受理原告高扎力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田宝海、哈申其木格偿还原告高扎力嘎借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田宝海、哈申其木格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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