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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7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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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二仁、袁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培生诉被告袁二仁、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袁军、袁二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杨培生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3月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袁军、袁二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石三贵、伍先明: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223财保7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石三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固阳支行开户的账户存款35000元予以冻结 (账号:601928001260544960)。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223财保72号民事裁定书。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来我院领取相关的法律文书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王宝柱:

本院受理原告叶西生格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5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王宝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叶西生格耕地承包费14880元。案件受理费17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宝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李丁柱、王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高扎力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李丁柱、王斯琴偿还原告高扎力嘎借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0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丁柱、王斯琴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孟宝全、刘玉霞:

本院受理原告高扎力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孟宝全、刘玉霞偿还原告高扎力嘎借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孟宝全、刘玉霞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王雄伟:

本院于2018年7月3日受理的原告孙志伟诉被告王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30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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