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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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7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红丽:

本院受理原告刘国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日

柴学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2民初42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9日

叶远路: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元与被告叶远路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4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叶远路偿还原告李占元借款本金50500元,支付利息29290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7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1796元,由被告叶远路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2日

王强:

本院受理王风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蒙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2日

王强:

本院受理薛候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蒙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2日

王昕字、乔乐乐

本院受理原告朱艳红诉你们与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昕宇、乔乐乐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2、要求被告徐飞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要求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2日

郝喜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桂芳,李在小申请执行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25执4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知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2日

李燕飞: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晓敏与被执行人李燕飞、李燕军、李记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你不在家中居住,经多方查找,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申请人白晓敏申请评估拍卖你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121执155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知你履行(2017)内0121民初30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燕飞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沟门村81号房屋一套进行评估,通知你于2018年12月18日上午10时到本院技术室参加抽取评估拍卖机构程序,并于2018年12月25日上午10时现场勘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2日

韩白拉: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7884号原告乌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韩白拉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8日上午10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2日

李燕飞: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俊峰与被执行人李燕飞、李燕军、梁文枝、李记拴、张新顺、赵秋峰、郭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你不在家中居住,经多方查找,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申请人白俊峰申请评估拍卖你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121执136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知你履行(2017)内0121民初30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燕飞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半山半水A1幢1902房屋一套进行评估,通知你于2018年12月17日上午10时到本院技术室参加抽取评估拍卖机构程序,并于2018年12月24日上午10时现场勘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李俊卿:

本院受理原告石玉虎诉你与李振智(又名李振志)民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五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棉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王海林:

本院受理原告赵志刚诉被告王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02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范改兰、张林军:

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刘庆林、范改兰、张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集宁区人民法院第五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刘富:

本院受理原告段东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0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段东生借款本金23000元,利息3520元【23000元×1.5%×16个月(2017年1月24日起至

2018年5月24日)-2000元】,本息合计26520元;二、驳回原告段东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13元,由原告段东生负担50元,由被告刘富负担86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刘万库:

本院受理原告王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予原告王超与被告刘万库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刘垚(公民身份证号码:150521201105090931)由被告刘万库抚养,原告王超于本判决生效后自2018年9月1日开始每月给付婚生子刘垚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子刘垚独立生活止,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20日前给付;三、驳回原告王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万库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张立新:

本院受理原告张东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2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东山借款本金60000元;二、被告张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张东山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借款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772元,由被告张立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范改兰:

本院受理原告丁美诉被告范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02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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