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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4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1-3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葛鹏程:

本院受理原告陈东胜诉被告冮丽敏,第三人葛鹏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1日

刘庆喜、庞韦茹: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1日

陈玉久: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于艳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7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玉久、于艳君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截止至2022年10月10日的利息2974.75元,本息合计12974.7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陈玉久、于艳君支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16.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陈玉久、于艳君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1日

刘丹凤:

本院受理原告郑国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1日

张成: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西拉木伦大街雅立枫招待所诉你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7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成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西拉木伦大街雅立枫招待所欠款1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成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3年1月31日

王新、席春英、叶柏成: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1日

王小青、史秀义、郝跃龙、张翠凤、李红兵、梅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鑫源支行与被告王小青、史秀义、郝跃龙、张翠凤、李红兵、梅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小青、史秀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鑫源支行借款本金49999.89元,违约金2500元、利息958.87元,罚息复利38410.19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数额暂计至2022年6月12日),其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鑫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1日

梅花、史秀义、张翠凤、李红兵、王小青、郝跃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鑫源支行与被告梅花、史秀义、张翠凤、李红兵、王小青、郝跃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1日

崔瑞琴、包头市金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瑞琴、包头市金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3558号民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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