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杨振宇诉被告内蒙古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雄智、内蒙古众鑫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魏建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刘建华: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刘建华返还原告代偿款本金人民币42512.73元及以代偿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支付至代偿款偿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代偿之日起暂计至2022年6月20日为人民币9367.91元);二、请求贵院判令原告内蒙古中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刘建华所抵押的丰田牌轿车(车牌号:蒙A330TZ,发动机号:H76029,车辆识别代码:LVGBF53K6CG037189)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刘建华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刘长在: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长在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长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135991.9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办法:分别以人民币1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6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3653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3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3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1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1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320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65727.97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付;二、被告刘长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张瑞芹: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张瑞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890.25元,利息2373.66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18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12263.91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2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金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金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玉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1月10日借款本金7288.93元,利息5102.26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金玉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2022年1月11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等,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直至付清为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常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常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选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1月10日的信用卡本金91 037.72元,利息9103.7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常选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2022年1月11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等,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直至付清为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苏乐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苏乐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乐冉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3月8日信用卡借款本金20 000元,利息124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苏乐冉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2022年3月9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等,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直至付清为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郭兵: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郭兵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兵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1月10日信用卡本金14793.56元,利息10651.3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郭兵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2022年1月11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等,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直至付清为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董建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董建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建林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截止2022年1月19日信用卡借款本金9690.51元,利息3100.96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董建林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2022年1月20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等,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直至付清为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魏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魏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4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魏静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卡号为6282529990032009的公务卡本金1889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魏静按照《内蒙古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该卡逾期之日起至上述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包括费用等),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冀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冀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冀瑞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卡号为6282520000976566的公务卡截止至2022年1月11日的本金24948.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冀瑞按照《内蒙古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2018年11月17日起该公务卡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包括费用)直至付清为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王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王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飞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卡号为6251931020038153的信用卡截止至2022年1月12日的本金4999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飞按照《内蒙古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2020年11月15日起该信用卡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包括费用)直至付清为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王旭: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王旭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旭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卡号为6251931000060680的信用卡截止至2022年1月11日的本金8977.7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旭按照《内蒙古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2019年6月15日起该信用卡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包括费用)直至付清为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巩建礼: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众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张建东、樊利诃、巩建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49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