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出台《“包你放心”法治化营商环境二十条措施》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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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0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1-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内蒙古高强天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察布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水泥款88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88万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从2015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水泥款之日止。(截至2022年5月13日,利息为251973.33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17日

云济生、刘慧娟:

本院受理原告杜晓蓉诉被告云济生、刘慧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雷权旺、徐俊: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蒙诉被告杨士伟、杨国义、雷亚春、雷权旺,第三人徐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杨国义、杨士伟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上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公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晨光诉被告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293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李晨光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晨光诉被告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294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李晨光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斌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王文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3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海泉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王文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3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玉和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王文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3日

李志富: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淑萍与被上诉人李志富、李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梁继成:

本院受理上诉人宁超与被上诉人李强、第三人梁继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民终76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法庭开庭、询问。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许冬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许小平、许勇因与被上诉人郭开源、被上诉人胡波、被上诉人张丽萍、被上诉人范锦奎、被上诉人杨禄、被上诉人王毅、被上诉人张晓燕、原审被告许冬平、原审被告内蒙古雅鲁藏布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七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4774号、(2022)内01民终4776号、(2022)内01民终4780号、(2022)内01民终4781号、(2022)内01民终4782号、(2022)内01民终4783号、(2022)内01民终478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内蒙古天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庞焕平、乔艳、何益洁诉被上诉人新城区曦光酒业经销部、原审第三人内蒙古天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5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内蒙古隆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曹燕洁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内蒙古隆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49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包春英、海鹰: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强、谢忠梅与被上诉人海鹰、包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40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王兴胜:

本院受理上诉人高永平因与被上诉人张全栓、被上诉人王兴胜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终344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段妮娜、陈明刚:

本院受理的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段妮娜、陈明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477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杨珍玮:

本院受理原告贺雄飞诉被告杨珍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302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鑫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呼和浩特市坤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因被告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经多次邮寄均未能成功送达,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鑫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款30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鑫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9元,诉讼保全费2063元,均由被告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郭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东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此案已作出(2022)内0902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李东轩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的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上诉人李东轩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集宁区人民法院(2022)内0902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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