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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58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1-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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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黑眼: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291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2月9日上午9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2日

李会军: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235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2月9日上午9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2日

郜永峰、闫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274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2月9日上午9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2日

刘耀峰:

本院受理原告高志霄诉被告李刚、刘耀峰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2)内0121民初267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12日

马牛牛、胡小花: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102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2月9日上午9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2日

张黑眼、高小利: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291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2月9日上午9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2日王宏伟、许宏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学忠与被告王景海、许宏丽、王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景海、许宏丽、王宏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学忠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8669元【4800元+3869元(20000元×3.65%×5.3年,2016年12月23日至2022年4月21日)】,本息合计为28669元;二、被告王景海、许宏丽、王宏伟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学忠自2022年4月2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到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学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李学忠负担753元,被告王景海、许宏丽、王宏伟负担51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景海、许宏丽、王宏伟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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