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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6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10

建立四级工作体系 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我区着力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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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讯10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全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新闻发布会在呼和浩特召开,自治区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贾明星就重新修订公布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出重点介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揭新民出席发布会,并介绍了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

据了解,《条例》修订草案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于5月31日终审通过,8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围绕我区物业管理实际,对提升物业管理层级,建立长效考核机制和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明确物业服务标准的法定地位,规范企业和业主行为、实施诚信管理,制裁失信行为、实施物业收费动态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制止住宅小区私搭乱建、乱停乱放、理顺和明确公营单位物业职责及明确应急使用规定,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据揭新民介绍,我区物业管理工作在2012年、2015年分别开展的“物业管理年”和“物业管理服务规范年”活动中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全区基本建立了“盟市、旗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四级物业管理工作体系。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综合覆盖率达到80%以上,其中新建住宅小区实现了物业服务全覆盖,老旧小区物业服务覆盖率达到70%以上。但从我区物业行业发展的现状来看,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服务质量提升较慢、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体系仍需完善等。《条例》为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服务提供了根本遵循,为提升全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供了契机。自治区将从2018年起,开展为期三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加快建立物业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体系,加大物业企业的培育和扶持力度,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推动物业行业健康发展。 (王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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