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张煜《出生医学证明》,性别:男,出生日期:2022年10月1日9时23分,生于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医院,母亲:郭佳佳,父亲:张小龙,出生证编号:W 150052244,声明作废。
鄂尔多斯市德运物流有限公司不慎将蒙K0R50挂车的道路运输证丢失,运输证号码:150600002896,声明作废。
本人吴玲,身份证号1501031984****146,由于疏忽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城8号楼1026号房收据丢失,(收据编号21002522,收据金额90226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
内蒙古阿诺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将银行密码函遗失,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154035873000,声明作废。
2023年1月6日
■公 告
被继承人陈凤龙、牛月英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被继承人陈凤龙(男,1923年6月8日出生)、被继承人牛月英(女,1934年7月23日出生)的遗嘱继承人陈贵于2022年12月28日向我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并称:被继承人陈凤龙、牛月英于2019年9月5日分别在我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陈凤龙将位于东河区北梁新区北八区小区4号楼2单元第7层705号的壹套房屋的相关财产权利中属于陈凤龙的份额留给陈贵个人所有,牛月英将位于东河区北梁新区北八区小区4号楼2单元第7层705号的壹套房屋的相关财产权利中属于牛月英的份额留给陈贵个人所有。现牛月英已于2019年11月2日去世,陈凤龙已于2021年9月12日去世,我处受理此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后,特向被继承人陈凤龙、牛月英的所有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发出公告,请持有与陈凤龙、牛月英的公证遗嘱相对抗的其他遗嘱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处提交该遗嘱,如在期限内未向我处提交,公告期限届满,我处将为陈贵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包头市方正公证处2023年1月6日
■更 正
本报于2022年12月14日刊发的原告梁志刚诉被告刘建文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中,“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应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特此更正。
内蒙古法制报社2023年1月6日
■公 告
王良炎: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荫南路支行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包仲金字第2318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2023年2月9日上午9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楼2317号,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03仲裁二庭;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3年1月6日
■公 告
杨勇: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荫南路支行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包仲金字第2412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2023年2月9日上午9时30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楼2317号,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03仲裁二庭;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3年1月6日
■公 告
张伟: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荫南路支行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包仲金字第2406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2023年2月9日上午10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楼2317号,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03仲裁二庭;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3年1月6日
■公 告
朱岩: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荫南路支行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包仲金字第2403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2023年2月9日上午10时30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楼2317号,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03仲裁二庭;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3年1月6日
■公 告
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那仁满都拉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2]第506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