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兰、李百生: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桂兰、李百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桂兰、李百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合计48531.57元;二、被告张桂兰、李百生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2年6月1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78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6日
呼和浩特市香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中燃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香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香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210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月6日
王欣亮: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诉王欣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6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网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郭二文、张妙云、郎程、云鑫: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郭二文、张妙云、郎程、云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57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侯建芬: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白菊花、刘占平、胡爱仙、侯建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27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丁玉海、内蒙古盛驰房地产经济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林所诉被告内蒙古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盛驰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丁玉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丁玉海、内蒙古盛驰房地产经济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69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月6日
内蒙古金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奇帅、第三人张旭东、内蒙古金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初98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