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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5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2-2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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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辉:

原告付成忠与被告吴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国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付成忠借款本金140000元,支付利息33600元(12000元+12000元+9600元),本息合计173600元;二、被告吴国辉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付成忠自2022年8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77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国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董学立:

本院受理原告周立新与被告董学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董学立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周立新借款本金本息2480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李臣:

本院受理原告卢守财与被告李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6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臣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卢守才借款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李艳军:

原告潘秀英与被告李艳军、齐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艳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潘秀英借款12500元;二、驳回原告潘秀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李艳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路凯强:

本院受理鄂尔多斯市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土默特右旗创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内蒙古敕勒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杨占彪、刘万世、尚高飞、刘全世、张国平、刘雄、刘欢、路凯强变更执行主体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变更执行主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变更执行主体),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石磊:

本院受理原告郭伟与被告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922民初930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石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十日内偿还原告郭伟借款本金270000元(贰拾柒万圆)。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保全费1870元,均由被告石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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