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
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在《内蒙古法制报》刊登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陈海华、姚永珍、通辽市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更正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特此更正。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公告
北京轻呼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受理尹静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2]第327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2年12月16日
■公告
郑州森之威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尹春莲、杨永绍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2]第334号、[2022]第335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2年12月16日
■公告
内蒙古金彬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庞娥与你单位劳动报酬案件(新劳仲案字〔2022〕722号);本院受理郑剑宇与你单位劳动报酬案件(新劳仲案字〔2022〕743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3年1月30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2年12月16日
■更正
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在《内蒙古法制报》刊登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梁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更正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特此更正。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公告
苏慧敏:
本院受理你与内蒙古高新汇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2]第146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2年12月16日
■公告
沈海霞:
本院受理你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锐动健身工作室劳动报酬、赔偿金、经济补偿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定字[2022]第37号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2年12月16日
■公告
内蒙古东联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普正(回劳人仲字(2022)348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3年2月8日下午2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王普正(回劳人仲字(2022)348号): 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求仲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7日止,共计96305.79元;3、请求仲裁被申请人给申请人补发从2021年8月份到2022年7月份的工资44000元;4、请求仲裁被申请人给申请人补交从2021年7月份到2022年7月份补缴社保。
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2月16日
■公告
内蒙古诺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丁小康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社会保险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2]第561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2年12月16日
■仲裁送达公告
解江:
我委受理的申请人准格尔旗向日葵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鄂仲字[2022]0420号),我委已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2022)鄂仲字第0420号《裁决书》,现将上述《裁决书》向你公告送达,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领取(联系电话:0477—8379491),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2022年12月16日
■遗失声明
新城区辉煌康体养生馆营业执照副本遗失,注册号:150102600346147,声明作废。
内蒙古华颐乐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丢失,证号:150102002396,声明作废。
2022年12月16日
■更正
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刊登在5版被告为丁臣的公告中,其中“(2022)内0105民初1304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更正为“(2022)内0105民初1304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