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讯近日,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虐待被看护人罪案件。这是自201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虐待被看护人罪以来石拐区法院审理的首例该类型案件,也是今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实施以来宣判的内蒙古首例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案件。
据了解,该案被告人为在校教师,其在教学、看护学生过程中,多次以软尺打手、掐学生脸、踢学生屁股、捶后背、用晾衣杆抽打等方式体罚、殴打学生,并造成多名学生受伤,其中一名学生受伤程度达到轻伤一级,该教师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法院认为,教师本应履行教书育人的责任,在教育教学中应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但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为切实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搭建未成年人保护的“隔离带”和“防火墙”,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动机、情节、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等因素,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
(肖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