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协调处置中心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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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1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2-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强:

关于白伊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2)内0602执200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强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175号汇商广场商务楼6层601号房产(合同编号:ys(2012)0000017296)、查封被执行人李强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175号汇商广场商务楼6层602号房产(合同编号:ys(2012)0000017299)、查封被执行人李强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175号汇商广场商务楼6层603号房产(合同编号:ys(2012)0000017301)、查封被执行人李强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175号汇商广场商务楼6层604号房产(合同编号:ys(2012)0000017304)、查封被执行人李强所有的位于亿利城3号楼B座-12层-1206(合同编号:011-0000763),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上述房产、土地的抵押、变卖等相关手续;依法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李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账号: 6214670460010905996_156_1);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强的财付通支付账户(账号:085e9858ed601f 326327da 398@wx.t en、085e985 8e0838393cb 889cdbc@wx.t er)。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李鹏飞: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2)内0621执恢4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鹏飞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迎宾大街北,教育路南,大兴阳光城5号楼3单元506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135011100068),土地证号:达国用(2010)字第0005293)。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韩扎力根白乙拉:

本院受理原告刘庆昌与被告韩扎力根白乙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扎力根白乙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庆昌借款本金8000元,支付2022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16693元,本息合计24693元;二、被告韩扎力根白乙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刘庆昌2022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3%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刘庆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3日

杜志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九原支行与被告杜志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40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3日0 0 0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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