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时代政法楷模”拟表彰集体及事迹公示的通知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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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1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2-1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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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何仲玲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9日

呼和浩特市九头鸟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玉泉区霍然食品经销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21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2)内0104民初2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内蒙古元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元和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河西电厂铁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神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刘忠元、王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锡林郭勒元和路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元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元和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河西电厂铁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神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刘忠元、王晓红(2022)内01民初10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无色无味服装店、付烈: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明珠支行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无色无味服装店、付烈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42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吉晖: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冬军、托克托县祺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民终388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上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陈承志: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文与被上诉人杨昌庭、原审被告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陈承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王忠:

本院受理原告屈乐治与被告王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屈乐治垫付借款本息19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之日起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屈乐治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3日

韦成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额日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包额日德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我玉米款12200;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3日

钱育新:

本院受理原告王淑青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6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原告王淑青与被告钱育新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淑青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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