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永拴、黄玉琴: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成生、王玉风、孟永拴、黄玉琴、乔学文、张志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高成生、王玉风归还原告贷款本金叁万元整(¥30000.00)及截至2022年4月24日利息4353.14元,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孟永拴、黄玉琴归还原告贷款本金叁万元整(¥30000.00)及截至2022年4月24日利息6919.39元,利随本清。3.判令被告高成生、王玉风、孟永拴、黄玉琴相互之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乔学文、张志宏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被告高成生、王玉风、孟永拴、黄玉琴、乔学文、张志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案件涉黑涉恶情况询问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7日
贾士纪: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兴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朱润年、贾士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7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呼和浩特市兴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贾士纪的起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7日
内蒙古昊之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翠鲜、闫润贵、孙茂林诉被告内蒙古昊之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内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7日
苏小东:
本院受理原告章北峰诉被告苏小东、高善强、第三人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7日
齐晓玲:
本院受理原告刘媛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802民初538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7日
姜成林、郑红静:
本院受理原告尤德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73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