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汇通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俊山、王占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触电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刘瑞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2021)内0624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张俊山、王占全、刘瑞瑞未按生效判决向申请人内蒙古汇通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赔礼道歉义务,现本院公告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原告作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对原告而言是对其商业信用、形象、生产经营能力和经营状况等的社会评价,良好的名誉是原告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竞争的重要条件。本案中,被告张俊山、王占全辩称通过媒体发表的文章内容真实,是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体现。那么被告张俊山、王占全通过媒体发表的文章是否客观真实为本案争议之一。原告诉称发布的文章有以下不实之处:1.原告交由被告王占全、张俊山的车辆为改装车并因非法改装被交管部门多次查处。本案中被告王占全、张俊山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承包原告的北方奔驰V3M蒙凯牌仓栅式半挂运输车(主车牌号蒙K98589,挂车牌照号蒙KY583挂)和北方奔驰V3M蒙凯牌仓栅式半挂运输车(主车牌号蒙K98666,挂车牌照号蒙KY533挂)为改装车及因改装被交管部门多次查处的证据,因此案涉文章中的上述内容不属实。2.原告通过“非正常”方法与交管部门进行了协调。本院认为该非正常方法根据社会大众理解为不合法方式,被告王占全、张俊山辩称被查处又放行一定是非正常手续且有录音和照片为证,但被告王占全、张俊山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陈述属实,而“非正常”加引号进行表述会让社会公众对原告社会评价降低。3.原告招来多名不明社会人员采取暴露行为打砸抢手段,把我们同类承包车辆砸烂车窗玻璃并强行开走。本院认为虽然用户名为“人生不容易做事要公平”在新浪微博发布的案涉文章中显示了照片但是并不能证明被告张俊山、王占全所述上述事实且二审法院判决书明确查明被告张俊山、王占全占有向原告承包的车辆并判决二人向原告返还,因此并不存在原告强行扣车的事实,因此上述内容应当认定为不属实。4.此判决纯属错误判决,也是对不法行为的明显保护,也不知何种因素改变了此案审理法官原有的正义态度。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张俊山、王占全因履行《承包车辆运营合同书》产生的纠纷经两级法院审理、检察院监督,二审法院生效文书认定上述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2020)内06民终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让原告返还张俊山10万元风险金;关于法院判决后被告张俊山给付原告57702.85元是就张俊山应给付原告保险费9479.53元、税费3824.32元、承包费144399元与原告应返还张俊山的风险金10万元互相折抵后的金额,(2020)内06民终96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判决中并未体现原告存在不法行为,被告王占全、张俊山陈述《承包车辆运营合同书》为欺诈合同和原告多处违法并存在黑恶现象并无证据证实,被告张俊山、王占全基于上述理由认为法院对原告不法行为有明显保护也无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上述所列内容均不属实,上述不实内容贬损了原告名誉,案涉文章通过微信、今日头条、触电新闻及新浪微博平台这些影响力较大的媒体进行传播,造成社会对原告评价降低,应当认定被告王占全、张俊山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关于被告刘瑞瑞是否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案涉文章是被告刘瑞瑞根据被告张俊山、王占全提供的材料进行创作,被告刘瑞瑞也未举证证明其对被告张俊山、王占全提供的失实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院认为被告张俊山、王占全向被告刘瑞瑞提供素材,被告刘瑞瑞在其公共号发布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文章,三人共同造成原告名誉权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被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赔礼道歉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王占全、张俊山、刘瑞瑞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被告张俊山、王占全、刘瑞瑞在微信朋友圈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声明需至少保留7日。关于被告刘瑞瑞抗辩其发布案涉文章的公众号以及手机号并非本人使用,因而与刘瑞瑞无关的意见是否成立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刘瑞瑞与腾讯公司之间《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被告刘瑞瑞作为初始申请注册人,刘瑞瑞注册的微信账号所有权归腾讯公司,刘瑞瑞作为用户仅有微信账号的使用权,该微信账号不得许可其他人使用且刘瑞瑞同意对该账户下发生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刘瑞瑞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6000元和证据保全费1500元,上述费用为原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本院认为上述费用是被告王占全、张俊山和刘瑞瑞共同侵害原告名誉权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应该由共同侵权人共同承担。因被告刘瑞瑞、王占全、张俊山并不存在其他侵权行为,原告要求上述被告刘瑞瑞、王占全、张俊山停止侵权行为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字节跳动公司、腾讯公司、触电传媒和微梦创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本案庭审前已经对案涉文章进行技术处理,社会公众已经无法浏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字节跳动公司、腾讯公司、触电传媒和微梦创科公司与被告刘瑞瑞、王占全、张俊山共同承担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要求腾讯公司删除被告王占全、张俊山在其朋友圈发布的案涉文章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腾讯公司已经将案涉文章下架处理且二人是转载触电平台和今日头条的新闻,触电平台和今日头条平台已经删除案涉文章,社会公众已经无法浏览,因此该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俊山、王占全、刘瑞瑞公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内蒙古汇通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声明需至少保留7日(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若被告张俊山、王占全、刘瑞瑞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本院依法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张俊山、王占全、刘瑞瑞共同承担)。
二、被告张俊山、王占全、刘瑞瑞互付连带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内蒙古汇通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维权合理费用7500元。
三、驳回原告内蒙古汇通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俊山、王占全、刘瑞瑞共同负担。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