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遗失声明公告
第07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437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2-0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姚喜军:

本院受理原告白玉柱诉被告姚喜军、刘连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姚喜军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92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姚喜军:

本院受理原告白玉柱诉被告姚喜军、刘连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姚喜军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22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王红英:

本院受理原告李荣光、唐建军诉被告王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红英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李荣光、唐建军羊款30000元及以该3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58%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驳回原告李荣光、唐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李荣光、唐建军负担案件受理费121元,由被告王红英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039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专业法庭领取(2022)内0826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潘竞俊、孙凤花: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诉被告潘竞俊、孙凤花、陈德华、刘玉仙、潘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潘竞俊、孙凤花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77129.89元,及以77129.89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3%计算的逾期罚息和复利。二、被告潘竞俊、孙凤花支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违约金3500元。三、被告刘玉仙、陈德华、潘玲对上述第一、二项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刘玉仙、陈德华、潘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竞俊、孙凤花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7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972元,由被告潘竞俊、孙凤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专业法庭领取(2022)内0826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李兵、杜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杭锦后旗营业部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826民初3351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曹建东、张香梅、祁雯: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建东、张香梅、祁雯、贾治勇、耿桂花、赵埃友、旺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卡、开庭传票、(2021)内0826民初320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王军、张果利: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纪瑞斌、曹燕青、靳建明、武淑英、王军、张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王军、张果利: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军、张果利、纪瑞斌、曹燕青、靳建明、武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王晓敏: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飞、王晓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张振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影视西街支行诉张振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