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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7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2-0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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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义: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凤与被告李德义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72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王国雄、内蒙古壹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张希旺与王国雄、内蒙古壹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6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们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并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张建军、任安乐:

本院立案执行高文俊与张建军、任安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恢678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们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并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张金兰:

本院受理(2022)内0105民初5399号原告云赛飞诉被告张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杨俊惠:

本院受理(2022)内0105民初7691号原告郭瑞芬诉被告杨俊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董玉君:

本院受理(2022)内0105民初6840号原告要月珍诉被告董玉君联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巴图:

本院受理原告刘菊阶与被告巴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4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何龙飞:

本院受理原告武剑欣诉被告谢登华、何龙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武剑欣各项损失15678元的90%即141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在无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武剑欣各项损失15678元的5%即7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武剑欣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剑欣负担67元,被告谢登华负担22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张利平、张爱桃、李倩如、马刚、李宝国、霍爱云: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利平、张爱桃、李倩如、马刚、李宝国、霍爱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3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李海军、鄂尔多斯威腾吊装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裕景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海军、刘有才、达拉特旗物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威腾吊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267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李海军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胜铁西区团结路4号街坊6号楼-8层-801号房屋;查封李海军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胜铁西区团结路4号街坊6号楼-9层-901号房屋;查封李海军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胜铁西区团结路4号街坊6号楼-10层-1001号房屋;查封李海军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胜铁西区团结路4号街坊6号楼-11层-1101号房屋;查封李海军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胜铁西区团结路4号街坊6号楼-12层-1201号房屋;查封李海军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胜铁西区团结路4号街坊6号楼-13层-1301号房屋;查封李海军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胜铁西区团结路4号街坊6号楼-14层-14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7月29月至2025年7月28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福建省长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85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杨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占军、杨丽、卢军、程亮师、周录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2022)内0826民初35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22)内0826民初35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王建发、何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发、何小平、仲作海、李锁子、潘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转普通程序裁定、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王建发、何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仲作海、王建发、何小平、李锁子、潘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转普通程序裁定、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刘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恒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杭锦后旗恒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饲料款623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3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案件受理费6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68元,由被告刘建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专业法庭领取(2022)内0826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邸东清:

本院受理原告刘凯诉被告邸东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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