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强、李丽娜、梁扩兵、赵翠霞、董燕东、冯冲: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强、李丽娜、梁扩兵、赵翠霞、董燕东、冯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343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程志强、宋利娜、张林光、张巧玉、栗四元、孙枝叶: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志强、宋利娜、张林光、张巧玉、栗四元、孙枝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344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王建强、李丽娜、梁扩兵、赵翠霞、董燕东、冯冲: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强、李丽娜、梁扩兵、赵翠霞、董燕东、冯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345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程志强、宋利娜、张林光、张巧玉、栗四元、孙枝叶: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志强、宋利娜、张林光、张巧玉、栗四元、孙枝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346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王换换、杨巧风、王吉荣、温燕、王吉吉、张贵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换换、杨巧风、王吉荣、温燕、王吉吉、张贵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350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王换换、杨巧风、王吉荣、温燕、王吉吉、张贵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换换、杨巧风、王吉荣、温燕、王吉吉、张贵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348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王换换、杨巧风、王吉荣、温燕、王吉吉、张贵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换换、杨巧风、王吉荣、温燕、王吉吉、张贵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349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宝香:
本院受理原告刘浩威诉被告宝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梁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秀玲诉被告梁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永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秀玲支付剩余货款1681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秀玲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建宁诉被告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疫情防控原因需变更开庭时间,现依法再次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开庭方式为:线下开庭请按时前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应诉;如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到庭,则采取线上开庭,请于开庭前3日内通过拨打12368热线与本院取得联系,确定线上开庭渠道,如有异议亦于上述指定期限内与本院联系。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