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国信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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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1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1-2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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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鑫、王云鹏、王百坤、肖莹、张慧龙: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韦鑫、王云鹏、王百坤、肖莹、张慧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861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2月28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栗九河、赵玲芳、乔美凤、王福才、王虎兵、谢玉琴、栗慧生: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栗九河、赵玲芳、乔美凤、王福才、王虎兵、谢玉琴、栗慧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862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2月28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王虎兵、谢玉琴、乔美凤、王福才、栗九河、赵玲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虎兵、谢玉琴、乔美凤、王福才、栗九河、赵玲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863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2月28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赵建飞、王书香、王永朋、李智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建飞、王书香、王永朋、李智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816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2月28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雷小燕、庄虎彪、郑建军、刘林桃、郑怀旺、王月云、郑志鹏、吴云霞: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雷小燕、庄虎彪、郑建军、刘林桃、郑怀旺、王月云、郑志鹏、吴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821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2月28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李红兵、梅花、郝跃龙、张翠凤、邢贵良、王彩清: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兵、梅花、郝跃龙、张翠凤、邢贵良、王彩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345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2月28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郝跃龙、张翠凤、李红兵、梅花、邢贵良、王彩清: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郝跃龙、张翠凤、李红兵、梅花、邢贵良、王彩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346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2月28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韩建敏、胡红霞、张成世、娜仁其木格、李翠荣: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建敏、胡红霞、张成世、娜仁其木格、李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347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2月28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李翠荣、韩建敏、胡红霞、张成世、娜仁其木格: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翠荣、韩建敏、胡红霞、张成世、娜仁其木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348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2月28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邢贵良、王彩清、李红兵、梅花、郝跃龙、张翠凤: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邢贵良、王彩清、李红兵、梅花、郝跃龙、张翠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349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2月28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包毛胡:

本院受理原告宋海龙与被告包毛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包毛胡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宋海龙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包毛胡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宋海龙利息13839.60元,并继续支付从2020年8月15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宋海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包毛胡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王扎力根白乙: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荣农资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扎力根白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扎力根白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鑫荣农资专业合作社欠款10175元;二、被告王扎力根白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鑫荣农资专业合作社利息以欠款10175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3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鑫荣农资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4元,由被告王扎力根白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2日

白宝龙: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7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白宝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4936.44元,罚息复息104.33元,合计55040.77元;2.判令被告自2022年3月1日起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865%的标准支付原告贷款利息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7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9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王金山: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670号原告哈斯高娃诉被告王金山、阿古吉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庭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3072元,本金加利息共计13072元【利息计算方式:10000元×0.0128元×24个月(自2 0 2 0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止)= 3 0 7 2元】;2.要求被告以1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128元计算,偿还自2022年8月2日至全部债务清偿时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9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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