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的债务本金余额。债务人、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以及其他还款义务人等相关各方应支付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执行程序的,并已由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债务人及担保人等负担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2.公告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务本金余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3.若债务人、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以及其他还款义务人等相关各方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