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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9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1-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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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长富:

本院受理原告李园园诉被告邢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邢长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园园所欠借款本金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6日

佟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赵春荣诉被告你、洪英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8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佟志成、洪英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春荣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利息8100元(从2016年2月9日至2020年8月9日,10000元×0.015元×54=8100元),本息合计:18100元;二、被告佟志成、洪英刚支付原告赵春荣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赵春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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