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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8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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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公 告

东光县国昊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清槐):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张顺才与你单位拖欠医疗期病假工资等纠纷一案(2022)包九劳人仲案195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答辩期10日)、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7日上午9时30分(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法定情形,延期至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日起或法定情形出现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在本院仲裁庭(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妇幼保健所4楼;电话:0472-6887152)开庭审理,当日闭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将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2年11月15日

■公 告

借款人:青梅、长龙、赵当结、韩图雅:

你们与包建华、龙花、陈红旗、刘长海于2020年3月30日在兴安盟科尔沁蒙商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人)贷款,期限10个月,贷款到期日为2021年1月11日,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由于青梅与包建华到期后未履行给付义务,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执行,截至2022年9月14日,青梅、包建华欠款本金:30500.00元整、利息:2334.02元、罚息:8049.99元,本息合计:40884.01元。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回复本公证处,并提出你们与借款人履行了或部分履行了债务的证据。如你未在该期限内回复或回复时未提出充分的证据,则视为认可本公告的内容,届时我处有权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债权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出具执行证书。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公证处2022年11月15日

■公 告

债务人:王淑芬:

你与借款人李志辉于2020年3月24日在兴安盟科尔沁蒙商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兴安支行(以下简称:债权人)贷款65万元整,用登记在你名下的位于科尔沁右翼前旗大石寨本街,房屋建筑面积:429.75平方米,不动产产权证书:蒙(2018)科尔沁右翼前旗不动产权第0008731号的房产做抵押担保,期限12个月,贷款到期日为2021年2月21日,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由于你与借款人李志辉到期后未履行给付义务,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执行,截至2022年9月14日,欠款本金:65万元整、利息:20868.20元、罚息:88822.95元,本息合计:759691.15元。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回复本公证处,并提出你与借款人履行了或部分履行了债务的证据。如你未在该期限内回复或回复时未提出充分的证据,则视为认可本公告的内容,届时我处有权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债权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出具执行证书。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公证处2022年11月15日

■公 告

借款人:包永平、海荣、王孟和、王梅:

你们与借款人马福山、周永青于2020年3月24日在兴安盟科尔沁蒙商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人)贷款,期限10个月,贷款到期日为2021年1月11日,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由于你们与马福山、周永青到期后未履行给付义务,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执行,截至2022年9月14日,包永平、海荣欠款本金:40999.00元整、利息:2606.79元、罚息:9356.7元,本息合计:52962.49元;王孟和、王梅欠款本金:35523.38元整、利息:1248.46元、罚息:6275.92元,本息合计:35523.38元。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回复本公证处,并提出你与借款人履行了或部分履行了债务的证据。如你未在该期限内回复或回复时未提出充分的证据,则视为认可本公告的内容,届时我处有权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债权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出具执行证书。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公证处2022年11月15日

■公 告

保证人:高上海:

你于2020年3月28日为借款人孙海珠、张宇在兴安盟科尔沁蒙商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人)贷款捌万元整做保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限12个月,贷款到期日为2021年2月21日,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由于借款人孙海珠、张宇到期后未履行给付义务,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执行,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回复本公证处,并提出借款人履行了或部分履行了债务的证据。如你未在该期限内回复或回复时未提出充分的证据,则视为认可本公告的内容,届时我处有权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债权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出具执行证书。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公证处2022年11月15日

■公益诉讼公告

本院审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长才、王利军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被告人李长才,王利军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人李长才、王利军停止滥伐林木的行为。二、被告人李长才、王利军在检察公益林异地补种树苗249株,补种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限内恢复完毕后随时由公益诉讼起诉人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机构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按期若未履行恢复义务或履行义务经验收不合格,由公益诉讼起诉人使用二被告人的提存款组织相关部门予以恢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5日

■遗失声明

将准格尔旗迈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章遗失,声明作废。

贺利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第三联丢失,票据号码:0025266017,声明作废。

2022年11月15日

■公 告

各被拆迁人:

鄂尔多斯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万达广场项目(原东方国际商住小区项目),已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发展和改革局东发改发(2009)163号文件批准,并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土资源局核发了(2009)字第52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规划局核发了地字第15060220090011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截至2018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全部拆迁完毕,并落实了安置与补偿,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拆迁人:鄂尔多斯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拆迁范围:鄂托克街南、宝日陶亥街北、天骄路东此范围内的房屋。

3、如有被拆迁人尚未交回房产证、土地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务必将相关证件交回我公司统一注销,逾期未交回者自行到不动产处注销,我公司将不予受理。

4、今后因房产证、土地证未交回注销所产生的一切纠纷,我公司概不负责。

鄂尔多斯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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