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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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7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1-1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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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军、陈利文: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乌拉特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刘建军、陈利文、于洋、孙迪、于大江、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1日

杨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乌拉特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杨建平、韩根卫、胡爱丽、王磊、唐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1日

陈玉久: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及于艳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1日

刘润福:

关于原告董鑫诉被告刘润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如下:被告刘润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董鑫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8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400元,由被告刘润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1日

郭君恒:

本院受理原告李平与被告郭君恒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摘要:一、原告李平与被告郭君恒签订的《露天开采煤田合同书》于2022年7白15日解除;二、被告郭君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李平3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郭君恒负担。】、民事裁定书(撤出当事人)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1日

祁建忠、卢凤娥:

本院受理原告刘东生与被告祁建忠、卢凤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4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祁建忠、卢凤娥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刘东生偿还借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8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1日

杜霞:

原告郑和平诉被告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杜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郑和平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杜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1日

贺成、邓艾: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贺成、邓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535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疫情防控静默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 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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