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尚弘投资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第07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426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1-0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吕建平、张宝通:

本院受理原告王宽诉被告吕建平、张宝通、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9日

秦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贾小宇与被告秦文军、程龙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02民初5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秦文军、程龙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贾小宇劳动报酬8500元。驳回原告贾小宇的其它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9日

李友:

本院受理原告高四柱与被告李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02民初5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高四柱防水工料费及劳动报酬共计49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9日

邢娜、邢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华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邢娜、邢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9日

石磊:

本院受理原告王阳诉被告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9日

玉海:

本院受理原告霍宝山与被告玉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玉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霍宝山房屋租金23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玉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9日

包中华: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5311号原告北京苏丰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包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21000元,本息合计81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以60000元为基数按0.005元计息至清偿为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9日

包海玲: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5016号原告高淑霞与被告马阿拉截(又名阿拉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8000元,给付借款利息9800元,本息合计107800元;2.要求被告给付自2022年9月22日至实际清偿为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05元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马阿拉截申请你作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9日

张晓琴:

本院受理原告包金花与被告张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张晓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金花借款本金8300元;二、被告张晓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包金花利息1826.85元[1189.85元(5300元×0.005元×44个月27天,从2016年11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637元(3000元×0.005元×42个月14天,从2017年2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并继续支付以借款本金83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包金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4元,由被告张晓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9日

吴风英: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617号原告关玉瑛诉被告吴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26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9日

岳哈达: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988号原告付秀臣诉被告岳哈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本息合计28892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4092元,从2016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65000元×5厘×79个月;3.要求被告给付2022年8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5厘的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26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9日

高飞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海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9日

郭永勤:

本院在执行刘瑞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2)内0602执6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郭永勤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案号为(2022)内0602执恢712号执行案件中的拍卖房屋剩余款253650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9日

孟四和:

本院受理原告张曼梅诉被告孟四和、国家能源集团新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2022)内0602民初38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国家能源集团新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履行清偿义务,支付合作补偿款5193621.1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国家能源集团新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履行清偿义务,支付以合作补偿款5193621.1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从立案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3、请求判决被告孟四和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务的必要支出律师费用4万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泊江海审判庭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9日

张生花:

本院在执行刘玉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2)内0602执11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你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单号:2010151113449015010704)的现金价值46593.95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 (保单号:2000151101S40000010915)的现金价值1785.14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及相关分红收益。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9日

王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付立强与被告王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9日

通辽市兴合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赵春雷、乔丽娟:

本院受理异议人通辽市金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天诚非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通辽市兴合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赵春雷、乔丽娟执行异议一案已立案审查。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执异240号异议人通辽市金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书面审理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领取,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9日

王素云:

本院受理原告赵国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4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9日

韩鹏: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928号原告包元喜诉被告韩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21民初39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元喜撤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计118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包元喜负担。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9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