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崔红秀:
本会根据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河支行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富民一卡通授信领用合约》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21)包仲金字第0722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和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组庭后的第8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为2022年12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第45日,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楼包头仲裁委金融仲裁院。0472-6185036)。
包头仲裁委员会
2022年11月8日
■公告
包金刚:
本会根据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路支行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富民一卡通授信领用合约》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21)包仲金字第0958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和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组庭后的第8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为2022年12月26日上午10时30分)。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第45日,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楼包头仲裁委金融仲裁院。0472-6185036)。
包头仲裁委员会
2022年11月8日
■遗失声明
张志峰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第三联丢失,票据号码:0025254227,声明作废。
2022年11月8日
■仲裁送达公告
鄂尔多斯市铭通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我委受理的申请人张海云与你方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鄂仲字第0118号】,我会已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鄂仲字第0118号《裁决书》。现将《裁决书》向你方公告送达。限你方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34号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5楼502室领取《裁决书》(联系电话:0477—8379483),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2022年11月8日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葛丰安与赵美树于2022年11月1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葛丰安将对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判决书号:(2021)内06民终1652号】的主债权115.4万元及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从权利依法转让给赵美树。葛丰安现以公告通知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的事实。自公告之日起,请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赵美树履行相应主债务及利息。
葛丰安2022年11月8日
■债权转让公告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韩富荣与韩乐于2022年10月25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韩富荣将对苏志强【案号:(2019)内0602执2310号】借款合同纠纷的主债权220.8万元及利息、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权利依法转让给韩乐。韩富荣现以公告通知与苏志强债权转让的事实。自公告之日起,请苏志强立即向韩乐履行相应主债务及利息。
韩富荣2022年11月8日